離婚程序
- 協議離婚 -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,並有 兩名證人簽名 -->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- 裁判離婚 -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,向法院提出 -->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判決離婚
- 何謂判決離婚?
- 判決離婚之原因?
- 何種情形夫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?
-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能否自行訴請判決離婚?
民法1052條: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- 重婚者
- 與人通姦者。
-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-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。
-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
-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
- 有不治之惡疾者。
-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
-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
-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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